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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void juristic act/
条目作者李永军

李永军

最后更新 2022-12-27
浏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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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法律行为根本性要件,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其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英文名称
void juristic act
所属学科
法学

具有以下4个特征:①绝对无效意味着从意思表示成立的时候即无效,即学说上所谓的自始无效。而相对无效则可能是先发生了效力,而后被撤销才失去效力。②绝对无效系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③绝对无效还意味着该意思表示是确定的无效。所谓确定无效是指该项意思表示无论如何都不能生效,这使无效之意思表示与效力待定的意思表示区别开来。效力待定的意思表示,若有追认权人追认即可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拒绝才确定地无效。④绝对无效是因为欠缺了法律行为生效的最根本性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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