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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解释

/indication of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条目作者李永军席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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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席志国

席志国

最后更新 2022-08-19
浏览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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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纠纷裁判中因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时进行的解释。

英文名称
indication of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意思表示指通过语言等外在行为(语言表示是最主要的方式)将主观想要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达出来,意在让他人了解其主观的意思并据此发生法律后果。表意人透过语言等方式所表达的意思,在正常的情形下与受领意思表示的人所理解的意思是一致的,因而该意思表示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理解的意义上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语言固有的缺陷,表意人所表达的意思可能与受领人所理解的意思不一致,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及仲裁机构等须对该意思表示进行相应解释从而得出正确判决。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表示解释的任务首先在于探究表意人的真实意思,此种解释被称为主观解释。对于无需他人受领从而据此作出相应之行为的意思表示,由于不存在对于相对人之利益的保护问题,故该种解释自然应当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第2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单纯地探究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始终以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为准,显然会使意思表示受领人陷于不利之境地,不但有违公平而且也与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因为此时违背了相对人的真实意思,意思自治应当顾及的并非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必须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因此产生了规范性解释的需求。规范性解释是指应当基于受领人的立场,在结合表意人所使用的词句、交易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交易环境、当事人所处的社会阶层等对于该表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可能得出的解释。须注意的是,受领人必须按照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尽量去探究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不能仅仅基于自己个人的利益做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解释,在有疑义时应当向表意人予以确认。如果受领人明知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所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或者其应当知道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基于自己的过失而未能探知的,则法律行为应当按照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该规定即强调在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所使用的词句等外在的表示具有较为决定性的意义。若依据规范解释所得出的解释,与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则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因而表意人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的规定,意思表示解释的主要考虑因素有语义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交易习惯因素和诚实信用原则。①语义解释。原本意义上的解释,即通过确定当事人用以表达其意思的语言的意义从而确定当事人的意思。②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指在确定具体“语词”含义时,不应当孤立地对其加以理解,而应当将该语词置于整个法律行为的文件中,结合上下文的含义从整体上来确定该具体“语词”的含义,从而确定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③目的解释。要探求当事人的意思,除了对表示本身进行体系性的解释外,还应当将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相关情形加以考虑,包括先前进行的谈判,他们之间过去的业务关系和交往,表意人与受领人以前进行过的表示,为受领人所熟知的表意人的特殊的语言用法,表示的地点、时间以及其他相关的现象等。综合这些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目的,并依据这一目的确定具体用语的含义。唯在意思表示之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之目的的探求与法律的目的解释有所不同。④遵守交易习惯的解释。若某个特定的交易群体中存在某项交易习惯,那么该群体中的成员通常都会熟悉这些行为惯例和语言习俗。⑤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指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合理地进行解释。

  • 弗卢梅 W.法律行为论.迟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 拉伦茨 K.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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