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学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民事诉讼行为 .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capacity to action/
条目作者章武生

章武生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50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50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英文名称
capacity to ac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诉讼行为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于其成年(18周岁)时开始,于其死亡或者宣告无行为能力时消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参加诉讼时,应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其他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于无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他们的诉讼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于成立时产生,于终止时消灭。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就是法人的诉讼活动,对法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