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清末变法时,“当事人”一词由中国学者从日本法学中直接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数年经验及学术积累,数次对当事人的范围作出调整。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第10条规定“当事人”包括在诉讼中支持公诉的检察长(员)、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草案起草说明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能否视为“当事人”存在争议;同时有观点认为检察长(员)所承担的“法制监督者”角色使得其不应被放入当事人里。1962年再次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及其后续修订稿在“当事人”方面做出三项重要调整:其一是不再将公诉机关视为当事人;其二是将起辅助作用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排除出当事人的范围;其三是全面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而不仅限于作为自诉人的被害人。这一阶段“当事人” 的范围转变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在划定当事人范围时有两个特征: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排除在外;其二是调整了列举顺序,将“自诉人”放在了“被告人”之前。1996年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后,公诉案件被害人再次进入当事人行列,与“自诉人”一起列于最前,同时第82条对“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这两种称谓加以区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保留了这一规定。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①被害人。指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②自诉人。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③犯罪嫌疑人。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④被告人。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在公诉案件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起辅助作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是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①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③申请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权利。④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⑤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⑥参与庭审、质证、辩论等的权利。⑦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⑧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权利。⑨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⑩对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和解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①不得隐匿、伪造或毁灭证据。②按指定的期日到案。③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④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