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由于其规模庞大,土地财政又被称作第二财政。虽然中国地方政府很早就因土地而获得收入,但是大规模的土地财政还是21世纪以来的事情。中国城市化模式的大突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依靠农业部门为中国的工业化提供积累的模式已难以为继。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被迫仿效香港,尝试通过出让城市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极大地压缩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然而当时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大规模依靠土地收入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没有形成后续的土地财政。但分税制改革却将为数不多的土地收益划归地方财政,从而建立起土地收益归属地方政府的财政制度。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导致城市居民尤其是城市新增居民对土地的近乎无限的需求。2003年土地招拍挂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则决定了土地卖方市场的特征。无限需求的卖方面临着一个卖方市场,使得土地价值(出让金)得以迅速提升,地方政府真正形成依赖土地的财政收入汲取状态。税收分成大减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衰落,反而迅速暴富。急剧膨胀的“土地财政”,帮助政府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积累起原始资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范围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支出范围包括:①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③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④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⑤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如果没有土地财政,中国经济的很多问题不会出现,但同样,也不会有中国的城市化的高速发展。饱受诟病的土地出让金的长期持续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然而长期依靠土地财政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中国财政可持续发展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