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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条目作者郑旭

郑旭

最后更新 2022-12-27
浏览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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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有罪的证明标准。

英文名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所属学科
法学

对于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英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其的论述,可追溯至1850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L.肖在韦伯斯特判例中作出排除合理怀疑的指示:“什么是合理怀疑?这是一个经常使用、可能被很好理解的术语,但是不容易下定义。它不能等同于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与人类事务有关的并且依靠盖然证据的任何事项,都可能存在某些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这种状态,是指在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彻底比较和衡量之后,陪审员的头脑中形成这样的状态,即他们无法说他们对指控的真实性的持久确信达到了盖然确定性的程度。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独立于证据之外的所有法律推定都是倾向于无罪的;并且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如果根据这样的证明,仍然存在合理的怀疑,被告人有权获得无罪判决。理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一种可能性,虽然根据概率原理,被指控的事实真实的可能性更大;证据必须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达到合理和盖然确定性的程度;这种确定性能说服和指导一个负责的人的理解,并能满足其理智和判断。我们认为这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2012年,中国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概念,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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