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组织于1969年11月22日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召开的美洲人权会议上通过,1978年7月18日生效。截至2021年4月,共有25个缔约国。
共3部分11章82条。第一部分“国家义务和受保护的权利”规定了缔约国尊重权利的义务以及个人的一系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规定了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个人对家庭、社会和人类的责任。第二部分“保护的方式”规定了负责解释《美洲人权公约》和监督其实施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等。第三部分“一般和过渡条款”规定了缔约事项和过渡事项。《美洲人权公约》的核心部分是对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规定,没有规定任何集体权利,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也比较简略。
1988年11月17日,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1999年11月16日生效,共22条,补充了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