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在其行动纲领中建议联合国大会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须具有崇高道德威望和良好个人品行,具有人权领域的专门知识,以及为公正、客观、非选择和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对于不同文化的知识和认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联合国大会批准,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历任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J.A.拉索(厄瓜多尔,1994~1997年任职)、M.罗宾逊(爱尔兰,1997~2002年任职)、S.V.德梅洛(巴西,2002~2003年任职)、B.拉姆查兰(2003~2004年代理人权高级专员)、L.阿尔布尔(加拿大,2004~2008年任职)、N.皮莱(南非,2008~2014年任职)、Z.R.A.侯赛因(约旦,2014~2018年任职)、M.巴切莱特(智利,2018年开始任职)。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领导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负责具体履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各项职能,是联合国主导人权事务的实体。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职能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即对侵犯人权行为发表看法,帮助制定用于评估全世界人权进展的标准;帮助增强民众的权能,即开展研究、教育和倡导活动,提高国际社会和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和参与;协助各国政府,即通过驻地代表处帮助防止践踏人权的行为,为缓和可能导致冲突的局势作出贡献,开展监测与分析,为作出敏感决策和制定发展方案提供支持;将人权主流化,即将人权视角纳入所有联合国方案,从而确保联合国三大支柱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总部设在日内瓦,主要下设机构为专题活动、特别程序和发展司,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驻地业务和技术合作司;在联合国纽约总部设有办事处,在世界多个区域和国家设有办事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经费来自联合国的常规预算以及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基金会和个人的自愿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