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就读于莱比锡大学和耶拿大学,学习神学、哲学、历史学和法学。研读过J.博丹、T.霍布斯和H.格劳秀斯的政治法律著作。曾任教于德国海德堡大学、瑞典隆德大学,讲授自然法和国际法,后任德国政府史官。1694年10月13日于柏林逝世。
普芬多夫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其著作充满自然法与契约论思想。他特别重视对义务的研究,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命令,国家的产生是符合上帝意愿的,但国家的基础是人们共同的意愿。在人性上,他认为人兼有利己和社交两种本性,因而一方面力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另一方面决不扰乱社会的安宁。因此,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保护自己,从而使整个社会不受干扰。同时,不应使他人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具体体现为不伤害他人人身、不掠夺他人财产、不违约、赔偿自身过错所致损失等。国家就是由生活在自由与平等的自然状态的人类为保障安全签订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在这种契约下,人们放弃自然自由,决定政府的形式,统治者则维护共同安全。普芬多夫认为没有离开自然法而独立的国际法,人类自然状态是和平而非战争。其政治思想为近代德国政治思想的世俗化作出了贡献,对J.洛克、J.-J.卢梭等欧洲启蒙思想家产生了深刻影响。
主要著作有《法学要论》(1660)、《自然法和万民法》(1672)、《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1673)、《现代欧洲王朝与国家史》(1682)等。其中《自然法和万民法》和《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曾被欧洲各大学作为法律和哲学专业基础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