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农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重视农业法制建设。日本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规定了国家对农业的政策目标、措施以及农业生产、流通、产业结构、农业团体、农政机构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日本政府还制定或修订了若干具体的农业法律,如《农地法》《农村中央金库法》等。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就有了农业法。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陆续颁布了《农业调整法》《土壤保护和国内生产分配法》等。
中国在秦朝时就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唐朝的《唐律》和明朝的《大明律》都有关于农业方面的条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曾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1928)、《兴国土地法》(192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199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等,其中均有关于农业方面的规定。中国对农业问题作出全面规定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制定,2002、2012年修正。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共13章99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它对巩固和加强中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