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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法》

/Civil Law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条目作者朱勇

朱勇

最后更新 2022-02-26
浏览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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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实施的民法典。

英文名称
Civil Law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施行时间
1935-05-05
废止时间
1949-02

共5编1225条。各编以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为主要参考。尤其是参照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中的多项制度和条文,同时也参考了法国、日本及苏联的民法规定。另外,还吸收了自清末至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法制建设的成果,其中包括对中国固有法律中某些传统的保留。该法的制定,采取了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1928年12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68次会议讨论制定“民法总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正式通过“《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1929年4月20日立法院通过《民法·总则编》,包括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7章,由南京国民政府于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此后,分别制定、通过了民法的其他各编:债编(包括通则、各种之债2章)、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10章)、亲属编(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7章)、继承编(包括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3章),截至1931年5月5日,全部实施。

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华民国民法》遂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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