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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受审能力

/competence to stand trial of mental patient/
条目作者赵虎

赵虎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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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的理解能力、对诉讼程序及自身权利的认识能力,以及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

英文名称
competence to stand trial of mental patient
所属学科
法学

受审能力概念最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其认为审判那些不知道法庭辩护本质的被告人是不公正的。明确的法律表述见于1788年英国Hale刑事辩护案例:“如果一个人理智健全时犯了重罪,在接受审判前变得疯狂,则在疯狂期间不应接受法律讯问,而应送到监狱直到无能力状况消失;原因在于,他不能理智地对起诉进行辩护。”随后,受审能力逐渐被英美等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所确认。在美国,每年有9000张住院病床是为那些无受审能力的被告准备的,常见的两个原因包括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而精神障碍最为常见。被告一旦被诊断有精神障碍或精神发育迟滞,就预示着无受审能力,但是如果被告可以理解诉讼程序的过程,而且可以与其律师合作辩护,那么这个被告就可以接受审判。如果被告被证明无受审能力,那么审判就会延缓直到受审能力恢复。

精神病人的受审能力的评定分为有、无两级。受审能力评定主要从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医学要件是评定的前提条件,即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严重程度如何,评定时更注重于其对法学问题的理解。一般来说,受审能力评定应只考虑精神状态对其法律心理能力的影响,而不考虑由于文化水平低下、言语障碍等造成的法律心理能力缺陷,后者应是法官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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