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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

/capacity to action of mental patient/
条目作者赵虎

赵虎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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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够理解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权力和诉讼过程的意义,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能力。

英文名称
capacity to action of mental patient
所属学科
法学

诉讼能力包括刑事诉讼能力(受审能力)与民事诉讼能力,分为有和无两个等级。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主要从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考虑。医学要件主要是精神医学的临床诊断,即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严重程度如何。法学要件是指公民在某一特定的诉讼中,是否具备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和后果的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①能否理解和行使控诉权、保全行使控告权。②能否理解审判事项和自身所处的地位。③能否理解和行使辩护。④能否和辩护人保持联系并商讨法律上的对策。⑤能否经得起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裁决。⑥能否理解和行使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⑦能否理解和行使申请调解和与对方达成协议以前自行和解阶段的权利。⑧能否理解和行使阅读法庭笔录,发现遗漏或错误,可申请补正的权利。⑨能否理解和正确行使在对方拒绝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时,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

精神病人诉讼能力的评定相对其他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更突出一案一鉴定,评定结论只针对特定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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