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者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对精神障碍患者结婚生育有如下规定: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暂缓结婚;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在其附件中建议重度智力低下者禁止结婚;中度智力低下者可以结婚,不能生育;轻度智力低下者可以结婚,不宜生育。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以上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精神疾病而诉讼离婚的,应在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疗,若仍久治不愈可准予离婚,但对患者应有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