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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治理模式

/German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
条目作者马连福

马连福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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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由德国上市公司普遍采纳的一类公司治理模式。既区别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也不同于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英文名称
German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
所属学科
工商管理

德国企业兼顾利益相关者整体价值,依托法律规范形成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度、代理投票制度、“全能银行”制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机制,共同构成内部治理结构及外部治理机制的制度安排总和。

具有双层委员会制度、银行主导型治理结构以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等主要特征。

双层委员会制度指监事会与董事会构成双层的垂直关系。监事会对股东承担信托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批准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以及召集股东大会等,但不干涉企业日常经营。监事会下设各职能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与工会代表构成。董事会以创造价值为目标,对利益相关者及企业整体利益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协调及实施企业战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企业经营风险等。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任命,受监事会监督。

银行主导型的治理结构。德国的“全能银行”既可以从事信贷业务,又可以经营证券业务,从而其可以持有企业股票,并且代管中小股东股票,行使代理权。银行是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中主要的法人股东,而且其与企业之间具有较强的长期债务关系。银行承担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职能。银行的股东职能使其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享有较大控制权,表现为集中的代理投票权、监事会成员的委任权等。德国银行的债权人职能则使银行在外部治理机制中拥有充足的力量去发挥监督职能。长期股权投资及长期债务使得银行成为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中主要的外部监督者。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除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外,德国企业员工也享有极大的公司治理参与权,但不直接参与剩余分配。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形成了德国治理模式中的共同决策制。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策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各占监事会一半代表权;监事会主席由股东委派,并享有最终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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