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学 . 档案学 . 外国档案事业史 . 档案法规制度

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法

/NARA Basic Laws and Authorities/
条目作者黄霄羽

黄霄羽

最后更新 2023-03-24
浏览 189
最后更新 2023-03-24
浏览 189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制发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的统称。

英文名称
NARA Basic Laws and Authorities
批准单位
美国国会
国别
美国

美国是档案立法较早和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档案与文件局独立法》,规定国家档案与文件局脱离联邦总务署管辖,更名为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成为联邦政府的直属机关。根据《文件处理法》的授权,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先后制发《联邦文件处理手册》《永久文件鉴定指南》《一般文件处理表》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成为各州档案管理法规制定的标准和依据。各联邦政权机关根据这些规定提出文件处理方案,报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批准后执行。由于国家档案与文件署直接负责联邦政权机关的文件鉴定工作,系列法的制定有效地保证了进馆档案的完整和精练。

2016年,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对系列法进行修订,该系列法包括29部法律法规,其中有9部是核心法,这9部均位于《美国法典》的公共印刷业与文件主题卷。9部核心法是:《联邦登记法》《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总统文件法》《国家档案信托基金委员会》《国家历史出版物和记录委员会》《国会文件法》《国家档案与文件署文件管理法》《联邦机构文件管理法》《文件的处置法》。其他法规包括文件的管理、历史外交关系、国内税收、信息传播、印刷与装订、信息政策协调、电子政府服务和推广等方面。系列法有助于完善美国国家档案法规体系,以法制手段保障和促进美国档案事业的协调发展,对档案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赵力华.美国档案立法的启示.中国档案,2005,(11):63.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