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学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非讼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procedure of public summons for exhortation/
条目作者李浩

李浩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31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31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非诉讼程序之一。

英文名称
procedure of public summons for exhort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而是以公示方法寻找利害关系人,催促其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逾期不申报,则发生失权的效果,申请人的权利可因此得到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三种。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股票失效。

法院受理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没有人申报的,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