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证据交换有利于在开庭审理前整理、明确、固定争点,有利于确定庭审时提出证据的范围、种类和数量,有利于提高庭审时质证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等到庭审时才提出证据造成的证据突袭,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和法院调解。中国法院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尝试构建证据交换制度。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对证据交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但对于证据比较多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应当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一般在法庭进行,由法官主持,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且证据为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以邮寄等方式交换的,经法院许可也可以采用邮寄等便捷方式交换。在交换过程中,一般要把证据区分为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分别记录在卷。证据交换的次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为进行反驳提出新证据的,法院可以再次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确定紧密相关,在组织证据交换的案件中,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组织多次证据交换的,最后一次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首页
[{"ID":42418,"Name":"法学"},{"ID":47612,"Name":"法学"},{"ID":48185,"Name":"民事诉讼法"},{"ID":48212,"Name":"民事诉讼法律关系"},{"ID":48276,"Name":"民事证据保全"},{"ID":48292,"Name":"证据交换"}]
. 法学 . 法学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民事证据保全 . 证据交换证据交换
/evidence exchange/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30次
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中的一个程序环节,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
- 英文名称
- evidence exchange
- 所属学科
-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