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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再述》

/Mishneh Torah/
条目作者董修元

董修元

最后更新 2023-06-21
浏览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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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拉比犹太教律法法典。

英文名称
Mishneh Torah
又称
《大能之手》
所属学科
宗教学

《律法再述》的编纂者为犹太哲学家、律法学权威迈蒙尼德。此书在后世拉比经学传统中也被称为《大能之手》(Yad ha-Hazakah)。

迈蒙尼德撰写此书的直接目标是为流散中的犹太社群提供一部完整且实用的启示律法法典,其深层的目的在于完成犹太律法学术与阿拉伯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的整合,建构符合古典科学规范标准的犹太神学与律法学。迈蒙尼德在书的导言中宣称:“故此,我,萨法迪人摩西·迈蒙尼德,仰神之助,发愤自强,用心研读所有此类著作,从中抽绎出所有关于禁止的和允许的、洁净的和不洁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律法内容,以清晰、简洁的语言使之汇集成书,这样,全部口传律法就可为大众系统地知晓,再也无需费神去引征那些难题、答案和众口不一的歧见。这部著作将对从圣师时代迄今的所有上述著作及解释中抽绎出的律法判断作清晰、正确的陈述。借助这部著作,无论资质较高或较低者,都将明了所有律法,包括贤哲和先知们所颁布的全部诫命和条例……我把它定名为‘第二律法书’(即书名Mishneh Torah的字面意思),因为凡先读过成文律法,然后再来读此书的人,都会从中知晓整个口传律法,无须参考它们之间的任何其他书籍。”

在此书中,迈蒙尼德列举出613条诫命,将其按主题进行分类,并给出关于立法根据和适用条件的简要说明。全书分为十四篇:第一篇《论知识》,包含构成犹太教信仰之根基的诫命,如神的单一性、禁止偶像崇拜等。第二篇《论圣爱》,包含关于敬爱并记念神的诫命,如背诵经训、祈祷、割礼等。第三篇《论节期》,包含与宗教节日相关的诫命,如安息日和诸节期。第四篇《论妇女》,包含涉及两性关系的诫命,如结婚、离婚、娶兄弟之寡妻的义务及其免除等。第五篇《论圣洁》,包含涉及被禁止的性关系和被禁止的食物的诫命,这两方面的诫命将犹太人与其他民族区分开来。第六篇《论誓言》,包含关于某人宣称自己将禁绝某事时所承担义务的诫命,如发誓和诅咒。第七篇《论种子》,包含处理土地出产的诫命,如安息年、禧年、什一税等。第八篇《论供奉》,包含涉及圣殿建造和日常公共献祭的诫命。第九篇《论献祭》,包含涉及个人献祭的诫命。第十篇《论洁净》,包含涉及礼仪方面的洁净与不洁的诫命。第十一篇《论损害》,包含涉及民事财产损害与人身伤害的诫命。第十二篇《论获得》,包含关于买卖与财产获得的诫命。第十三篇《论仲裁》,包含关于最初不涉及损害的民事关系的诫命,如保管、债务、提出和否认指控等。第十四篇《论法官》,包含关于法庭事务的诫命,如法庭执行、取证以及与国王和战争相关的律法。

相较于之前的犹太教律法著述,此书最鲜明的特征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采取了系统化的法典形式。表面上看,将全部口传律法分为十四部分的做法似乎与《密释纳》的结构有所重合,但《密释纳》与《革马拉》都不是按照篇名的内容汇集的,其中往往涉及彼此不具有内在关联的内容,而《律法再述》却是严格按照主题将律法诫命纳入不同的篇章,无论是诫命的排列次序还是表述形式都与《塔木德》相去甚远。而且,迈蒙尼德在《律法再述》中条列每一部分诫命之后,都只是给出简洁明确的解释,几乎完全省略了先前犹太律法学著作体例中必不可少的决疑论辩证的环节,在提到前辈拉比的意见时也从不指明其姓名或《塔木德》出处。由此,迈蒙尼德为犹太民众提供了一部“全面的律法书”,他们可以按照主题目录在其中找到每一条诫命及其单一明确的适用规则,同时为律法学徒提供了一部简明系统的教本,使他们不致被《塔木德》文献的庞杂所阻退,且不必在枝节问题上耗费过多时间就能掌握犹太律法的全貌。

第二,不仅列举律法诫命而且配以“正确、可靠的神学意见”。事实上,迈蒙尼德之所以能够前无古人地系统表述全部律法,关键就在于他对犹太律法的宗旨有一种总体的哲学化理解,这种理解是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形而上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为基础的。对迈蒙尼德而言,哲学知识既是律法的根基也是其归宿,正确地践行律法需要基本的知识指引,而律法践行最终是要为人的理智完善创造条件。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律法再述》的结构安排上,它以包含关于认识神的基本原理的《论知识》开篇,而最后一部分《论法官》则以对人类理智达到终极完善的弥赛亚时代的描述收尾。

此书的写作始于1168年,1177年完成。一经推出,立刻在犹太知识界获得广泛的传播。与此同时,也在拉比学者中引发争议。批评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形式方面,迈蒙尼德省略了所有《塔木德》出处且在导言中声称有了这部《律法再述》就无需再参考《圣经》之外的著作,较为保守的拉比学者认为这是企图取代《塔木德》;二是内容方面,迈蒙尼德在此书中为律法诫命提供的解释具有鲜明的哲学色彩,尤其是强调来世生命只有精神没有肉体,批评者认为这是在消解拉比犹太教普遍接受的肉身复活信念。迈蒙尼德晚年对这两种批评都做出回应,宣称他无意削弱《塔木德》的经典地位且仍然信仰肉身复活,只是将这个奇迹性事件安置在此世,迈蒙尼德的门人弟子也积极为其做出辩护。关于迈蒙尼德的神学著作《律法再述》和《迷途指津》的争论,从迈蒙尼德晚年一直延续到其身后,在13世纪中期达到顶峰,此后逐渐消失,《律法再述》作为犹太律法学经典著作的地位最终得到确立。尽管此书并未如迈蒙尼德所设想的一样成为被犹太社群普遍接受的法典,犹太律法学仍然没有定于一尊的权威,迈蒙尼德的律法裁决也只是被视为值得参考的权威意见,但《律法再述》确实创造了一种新的律法学术体裁,启发此后数代犹太学者致力于编纂这样一种按主题分类、涵盖全部诫命的律法大全式著作,其中影响最大、至今仍被广泛使用的是J.本·阿瑟(Jacob ben Asher,约1269~约1343)的《四部法典》J.卡罗《律法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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