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地意识到了土壤污染及土地面积减小带来的危机,纷纷制定防止土壤污染的政策,加大了对土壤的保护力度。在防止土壤污染的问题上所出台的相关政策,无论在技术手段、法律法规、运行机构、管理模式等都非常成熟。日本是最早对土壤保护立法的国家,建立起了一整套基于水质污染防治的土壤污染对策法律体系。现有相关法规明确了污染土壤修复的责任,规定了明确的污染调查与修复流程。英国在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之后,遗留了大量的污染土地,在污染场地方面设置了全面的法律框架。美国已形成一整套土壤污染防治的体系。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此法律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并推动了美国土壤修复市场的发展。德国于20世纪70年代就着手制定一些与土壤保护相关的法律,已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污染场地修复方面,且已经拥有了相对稳定和成熟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荷兰1982年制定了《暂行土壤保护法》,1986年制定了《土壤保护法》,2013年《土壤保护法》修订后,整合了此前制定的各种零散的土壤保护法案、决议和判决等,形成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新的《土壤保护法》。
1979年,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保护自然环境章节中首先指出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1985年,中国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土壤污染”,并指出要加强土壤污染的监测和防治。1989年,“防治土壤污染”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中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之后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法律政策和技术措施基础。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出现“土壤污染防治”。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划及行动部署,成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同年12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2017年9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要求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2018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中国首次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填补了中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