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于美国。主要代表人物包括O.W.霍姆斯、J.C.格雷、R.庞德、B.N.卡多佐、K.N.卢埃林、J.N.弗兰克、R.A.波斯纳、R.M.德沃金、C.R.桑斯坦等。
作为一个法学流派,实用主义法学没有严格而统一的教义,其代表人物的观点之间也有差异,这与实用主义哲学的特点有关。实用主义哲学发源于19世纪70年代C.S.S皮尔斯在哈佛大学组织的“形而上学俱乐部”,实用主义法学的奠基人霍姆斯就是这个俱乐部的成员。除了皮尔斯之外,W.詹姆斯、J.杜威都是早期古典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实用主义反对传统哲学的二元对立与客观真理观,强调哲学应立足于现实生活,主张把确定信念作为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作主要手段,把获得效果当作最高目的。
在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之下,实用主义法学派的学者赞成以下观点中的一些或者全部:①反对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形式主义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公理组成的精确、一致且完整的体系,从中可以推论出法律原则和规则,将这种原则与规则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就可以得到确定的法律结果。法律实用主义并不否认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并不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而是主张历史传统、现实的社会政策甚至法官和公众的偏见都会影响法律的发展。实用主义法学否认从概念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就可以得到确定的法律结果,主张“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②重视法律的效果,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法律实用主义不关注法律是否符合某种假定的首要原则,而关注法律规则和制度实际的社会效果。卡多佐指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③法律并非客观和自主的,需要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与方法。霍姆斯认为,法律研究的未来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而不属于研究“白纸黑字”的法律人。波斯纳指出,“交叉学科的法律理论是不可避免的”,“要理解作为一个体系的法律,人们需要有外部视角”。这种视角以往更多来自哲学、历史和社会学等学科,现在更多指向经济学(由此发展出法律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学科。
实践中,实用主义法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20世纪美国的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上。理论上,实用主义法学对法律效果的重视以及将法律视为工具的主张,影响了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对逻辑运用的批判和法律确定性的质疑则更多被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批判法学继承并被推向极端。因此,随着社会学法学与现实主义法学的渐次兴起,实用主义法学渗入其中,其在20世纪30年代左右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流派。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实用主义与分析哲学结合发展成为新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法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