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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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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of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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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of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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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国家和社会举办的、以社会全体成员为受益主体的各类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
《美国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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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ecurity 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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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ecurity 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济贫法》
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20世纪大萧条背景下实施的罗斯福新政的组成部分。
《贝弗里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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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eridg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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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eridge Report
《济贫法》
为了消灭贫穷问题,制订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社会保障计划,英国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主席W.贝弗里奇在1942年12月1日提交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
《德国社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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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ecurity Code of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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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ecurity Code of Germany
《济贫法》
德国自1969年起将18世纪70年代以来颁布的各类社会保障单行法编纂而成的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法。秉承潘德克顿立法传统编纂的社会保障综合性立法。
德国社会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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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in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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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in Germany
《济贫法》
1871年德国统一后通过的一系列社会立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此为起始标志。
济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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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 relief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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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 relief act
《济贫法》
英国中世纪后期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出现的一系列救济贫民的法律。
社会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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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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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management
社会保险法
国家通过立法设定社会保险专职机构、规定相关制度和规则,实施社会保险的各个项目,对社会保险事务依法管理和监督,以实现社会保险功能和目标的法律法规系统。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保险的营运与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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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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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社会保险法
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依据。
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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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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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社会保险法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法定数额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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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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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relationship
社会保险法
各类社会保险主体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缴费义务人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之间、社会保险医疗救治机构与受救治人之间、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构与争议当事人之间、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监督等原因发生的各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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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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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law
社会保险法
广义上指关于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上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涉及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各项内容的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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