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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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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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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制度(见国际海底区域)
单个或数个国际法主体不得将南极、外层空间、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及公共环境区域等据为己有,应由所有国际法主体共同继承、使用并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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